游戏中用豪车商标也侵权 虚拟空间非侵权“灰色地带”

来源:中华国际 | 2026-04-17 00:00:00
游戏中用豪车商标也侵权 虚拟空间非侵权“灰色地带” 游戏中用豪车商标也侵权 虚拟空间非侵权“灰色地带”!现实世界的实体商品所注册的商标,其保护边界能否延伸至虚拟空间?例如,在热门游戏中使用知名汽车品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虚拟商品商标侵权的案件。该案明确指出,在虚拟或数字场景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某汽车科技公司是“乔治巴顿”(“G.PATTON”)在中国唯一的合法品牌权人,拥有多个与该品牌相关的商标,并在第12类上进行了注册。该公司以汽车品牌的名义从事虚拟游戏品牌联名、资金募集等商业活动,并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各被告还存在编造经销关系、杜撰品牌历史、虚假宣传公司背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某汽车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授权案外人在其游戏中使用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汽车虚拟模型,与第12类商标类目下的汽车商品不属于同类商品,已超出某汽车科技公司注册商标所保护的范围。因此,游戏中联名授权的行为不属于对某汽车科技公司案涉商标的侵权行为。但鉴于某实业公司等被告其他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以及虚构经销关系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审法院判令某实业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某汽车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虚拟游戏载具虽然与现实汽车在物理属性上有区别,但在功能(如运输、驾驶体验)和消费群体(玩家与汽车潜在消费者存在重合)等方面具有特定关联。某汽车科技公司的权利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涉案游戏官网称其为“官方正版授权”,相关公众接触上述宣传内容及在游戏体验过程中,可能会将“乔治•巴顿”识别为汽车品牌,并误认为该品牌已就相关商品或活动作出授权,从而割裂了涉案商标与原告之间的指示关系,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改判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100万元赔偿请求。法官指出,随着元宇宙成为商业创新的新赛场,商标也开始进入虚拟空间。虚拟空间可以成为商业创新的沃土,但不能沦为商标侵权的灰色地带。司法需为虚拟世界的商标使用行为划定红线,引导市场主体恪守商标保护边界,实现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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